摒棄“職業打假” 別站錯了臺
摘要:摒棄“職業打假” 別站錯了臺□龐 嵐 工商總局近日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條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
摒棄“職業打假” 別站錯了臺
□龐 嵐
工商總局近日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條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對象”的界定,也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
職業打假人該不該受法律保護,其實之前已有定論。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主張權利。當時輿論普遍認為,這是對職業打假人在法律層面的肯定。盡管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僅限于食品藥品領域,不過,這已經給打假者一個相當理直氣壯的法律空間。
然而,這次工商總局消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基本將職業打假摒棄于消法保護之外,只能說,這是一個極大的缺憾,與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亦有矛盾之處。
為什么職業打假人屢屢被質疑?那是因為他們有一個“敲詐勒索”的帽子。確實有一些所謂的“打假者”,采取一些不光彩的手段來對付商家。比如有人故意將不合格或者過期的商品帶入市場,借此向經營者“索賠”。也有人在拿到證據后,不是依法向商家索要賠償,而是收取封口費。這一類的行為,給人以“敲詐勒索”的口實,也影響到許多人對職業打假的看法。
不過,需要討論的是,以局部來定性整體,將職業打假放在法律保護之外,也是不夠合理的。長期以來,正是因為職業打假人的存在,使得許多商家受到了震懾。他們不得不小心謹慎來對待產品說明書、對待產品質量。從客觀上講,職業打假人與消費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他們提高了消費者的利益保障水準。
正因為如此,無論如何不應該把職業打假者放在消法的保護范圍之外。相反,應該做的,是規范職業打假者的行為,將“敲詐勒索”的行為與打假嚴格區分開來,為真正的打假者摘掉“敲詐”的帽子。
對于打假中出現的“敲詐”,現在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法律界似乎也認為這是個難點。不過,再難也應該給出一個說法,否則爭論將一直持續下去。實際上,界定打假與“敲詐”應該不難,就是看打假者是否按照程序,在買假后向管理部門舉報,并依法獲取賠償。如果按照程序運作,那么就是規范的打假,如果存在證據造假,或者與商家私相授受,那么就基本可以認定為“敲詐”。兩者的行為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區分應該并非難事。
職業打假人還有一些為人詬病的地方,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二是知假買假。但這兩條,并不會對打假的后果與本質產生影響。因為有“假”存在,才可能招來打假者的“打”。在這個過程中依法獲取賠償,取得利益,不僅不該批評,還應該表揚。至于知假買假,沒有法律禁止,那么又有什么可以指責的呢?摒棄“職業打假” 別站錯了臺。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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