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貪打字員”再證簡政放權之迫切
摘要: □今 綸 報載,近日,國家預防腐敗局原副局長崔海容接受媒體采訪,就行政審批問題談到南方某省會城市土地房產部門的一個打字員受賄400余萬元,原因是需要到她那里打印材料
□今 綸
報載,近日,國家預防腐敗局原副局長崔海容接受媒體采訪,就行政審批問題談到南方某省會城市土地房產部門的一個打字員受賄400余萬元,原因是需要到她那里打印材料的人太多,打字員就有了誰先誰后打印的選擇權,而“搞房地產的老板不差錢,早一天審批過關,就早一天回收銀子”。他還表示,行政許可審批,前些年確實較煩瑣,比如房地產項目,從征地到房子蓋起來,要蓋近百個章,每個章加蓋過程中都可能存在尋租的空間。
小小打字員,竟也能受賄數百萬元。如此荒誕的橋段,不得不叫人拍案驚奇。現實再一次表明,封閉而繁雜的行政審批體系內,任何一點點權力,都可能衍生出一連串的設租、尋租事件。
如果說繁復的行政審批,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存在,那么疲軟的公職人員約束框架,無疑會放大這種“不合理”。諸如打字員一類的一線辦事人員可謂數不勝數,若他們無法得到監督,則存在著集體性沉淪的風險。在公共雇員職業道德不樂觀的背景下,公共管理的制度成本勢必陡增。營商者不得不支付高額的“買路錢”來打通關節,而這部分“開支”將折算成商品成本,最終由終端消費者埋單。
比照“小打字員受賄百萬”的極端個例,這一類改革的意義似乎更加凸顯。一方面,此類變革,旨在降低制度成本、減少市場交易費用,從而釋放更多的市場活力和創富熱情;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推動營商道德、公職道德的正本清源,以制度的刪繁就簡抵御人性之惡。
過往經驗一再證明,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立,理應回到“非必要則不設”的最初標準;行政審批的運作環節,則應確保“服務的充分供應”以及“對執行者的充分管束”。
畢竟,只有精簡、高效和正派的行政許可審批,才能最大程度發揮其作為市場看守者與篩選者的功能。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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