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違背的契約精神
摘要: □朱 曄王連生于1989年9月16日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駐馬店地區中心支行存了100元定期,期限是24年,到期后,連本帶息可得1萬多元。2013年9月16日,他便拿著這張定期存單去銀行取錢。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這張存
□朱 曄
王連生于1989年9月16日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駐馬店地區中心支行存了100元定期,期限是24年,到期后,連本帶息可得1萬多元。2013年9月16日,他便拿著這張定期存單去銀行取錢。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這張存單只能按目前的定期存款利率支付,100元定期連本帶息只有400多元。(10月18日《天中晚報》)
銀行是被人們視為最講信用、最安全放心的理財部門,可有誰會想到,白紙黑字、明確標注24年到期的定期存單,卻并不靠譜,利息由約定的1萬多元縮水到400多元。
面對縮水的儲戶利息,銀行方面也很委屈:他們的確是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的。但問題是,類似這樣蒙在鼓里的客戶還有很多,24年來,又有誰采取任何措施通知到儲戶,明知存單“無效”,為什么要讓客戶苦苦等待24年后才恍然大悟?這不是耍儲戶玩嗎?
縮了就縮了吧,銀行政策由銀行出臺,出爾反爾司空見慣,普通儲戶豈能擁有與銀行平等協商的權利。儲戶即使被耍了,又能怎么樣呢?律師說了,儲蓄政策的變更屬于霸王條款,可這又能怎么樣?銀行腰板硬著呢。
銀行成天與錢打交道,習慣了以金錢論得失。但是,這次銀行好像賺了儲戶近萬元的利息。其實,有種東西遠遠不是萬元錢能賺回來的,那就是信任,是契約精神。
遵守契約,信守契約精神,這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前提。沒有法律,社會就會陷入混亂;沒有契約精神,生意就會破產。
銀行不愿意按照約定向儲戶兌現利息,不管因為什么,已經涉嫌違約,合同簽訂在前,通知發布在后,難道說,單方面的通知就能更改契約嗎?
希望銀行權衡利弊,縮水的難道僅僅是利息嗎?吃虧的是儲戶還是自己?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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