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違法不能讓納稅人埋單
摘要: 傅達林近日,湖南省交警部門曝光了一批在高速公路違法未處理次數超50次的車輛,張家界市國資委一臺小車以137次違法位居“榜首”。公車違法的張狂,首先與交通執法的“網開一面”有關。一些
傅達林
近日,湖南省交警部門曝光了一批在高速公路違法未處理次數超50次的車輛,張家界市國資委一臺小車以137次違法位居“榜首”。
公車違法的張狂,首先與交通執法的“網開一面”有關。一些公車之所以敢挑戰執法權威,很大程度在于處罰可以私下“擺平”。很多地方,公車違法后通過種種關系“減免”處罰。處罰上的“官民不平等”,導致一些部門根本不把交通法規放在眼里。而有的交管部門,則利用處罰權與其他部門“協調關系”,這也助長了公車違法的膽量。
最關鍵的問題是,公車違法的成本,往往不用違法者自己掏腰包。包括違法處罰在內的公車開銷,一般都由部門公款報銷,違法行為人毫發無損。即便公車違法受到交管部門的嚴格處罰,最終也可能是由納稅人承擔違法成本。在法律上,處罰對于違法的糾治功能,首先依賴于行、責、罰相一致,倘若違法行為主體與責任承擔主體出現分離,違法者不用承擔任何違法成本,那么再嚴厲的處罰也無法約束違法者。實踐中,所謂花納稅人的錢不心疼,我違法你埋單,自然成為公車違法屢禁不止的關鍵原因。
可見,治理公車違法現象,讓公車真正去特權化,既要像湖南啟動公車違法“零減免”那樣,通過一視同仁的嚴格執法,遏制公車違法的沖動;更關鍵還在于,如何在制度上建立起不讓納稅人為公車違法埋單的機制,只有將違法成本真正落實到違法者本人頭上,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公車違法的張狂。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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