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維護司法公正的筑基之舉
摘要:新華社記者 羅爭光 羅 沙五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其中既有對刑事訴訟“疑罪從無”原則的重申和強調,更有為切實保
新華社記者 羅爭光 羅 沙
五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其中既有對刑事訴訟“疑罪從無”原則的重申和強調,更有為切實保障人權而作出的諸多新的制度設計,實為維護司法公正的筑基之舉。
多年來,呼格案、張氏叔侄案等一批冤假錯案的出現,暴露出我國刑事訴訟工作在過去存在“以偵查為中心”“重口供輕物證”等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破解訴訟制度的癥結問題,嚴格偵查、起訴環節的辦案標準,通過庭審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防范冤假錯案發生、促進司法公正。
堅持以審判為中心,首先要求司法機關從根本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意見強調,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既是原則,更是要求。既要求偵查機關要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規范取證行為,保證取證合法性,又要求法庭在審判階段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疑罪從無;既要求在案件偵查階段保障當事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依法核實其辯解意見,又要求在審判階段保障律師的訴訟權利,完善律師值班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
堅持以審判為中心,關鍵在于以庭審為中心,推動庭審實質化。要完善庭前會議程序,規范法庭調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庭審中要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保障法庭辯論充分展開,各方證據、主張、觀點和意見得到充分討論和反駁,尤其是要避免在庭審中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使庭審流于形式。同時,要完善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當然,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并不是意味著案件偵查、審查起訴程序就不重要,而恰恰是對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規范性、嚴格性提出了更高標準和更嚴的要求,最終是要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合理分工,真正實現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最終讓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能經得起歷史考驗,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新華社北京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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