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入刑當引以為戒
摘要: □胡殿文侯某代替虎某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當場被監考人員發現。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今年1月14日對這起替考案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
□胡殿文
侯某代替虎某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當場被監考人員發現。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今年1月14日對這起替考案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1萬元人民幣;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8000元。此案是自
對于冒充身份代替他人考試,屬于弄虛作假行為,過去最多只是行政處罰,給予開除學籍、取消考試分數等處罰。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去年11月1日施行后,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為代替考試罪的犯罪主體,最高可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
無獨有偶。日前海南首例代替考試罪案判決,兩名被告人被判有罪并罰款。經法院審理判決,兩名被告人代替考試罪罪名成立,判處兩名被告人罰金各2000元。據辦案人員介紹,今年3月上旬,被告人符某和吳某得知被告人符某禮即將參加高考,3人經協商決定由符某代替符某禮考立定跳遠,吳某代替符某禮考
替考不是兒戲,作弊受到懲罰,這是實實在在的事情。為弄清事情的來龍去脈,筆者惡補相關法律知識,關于考試作弊的法律規定如下: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國是一個考試大國,每年全國舉行的各級各類的考試不計其數。近年來,考試作弊現象充斥考場,有些作弊呈現出高度組織化特點,參與人數多,涉及面廣,影響極壞,令人震驚。特別是近來年,隨著高科技產品的廣泛應用,依托新技術實施的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類“助考”團伙、“包過”培訓機構,無線電設備生產廠商、作弊器材銷售商、制作販賣假證團伙以及“助考”廣告發布者等,也不乏個別考試機構內部人員、在校老師或者學生參與。這類涉考犯罪活動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公平競爭、誠信的社會環境,擾亂了教育秩序、人才培養和選拔的正常秩序,使通過考試選拔人才和根據成果評價人才的機制失去了應有意義,也嚴重損害了考試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
為了保護考試參加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考試公平、公正,倡導誠信的社會風氣,有必要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行為。 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們在考試立法方面邁出了重大一步,將為各級司法機關偵查打擊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也必將對組織和協助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人員形成有效震懾,進一步凈化各類國家考試的考試環境,促進社會公平,同時,有助于凈化社會環境,大幅度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同時,《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就是說,對替考的雙方都要定罪量刑。這是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廣大考生和潛在的躍躍欲試的槍手們,應當引以為戒,絕不要以身試法。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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