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監管根除事故隱患
摘要:胡殿文 今年1月初,佛山、上海、哈爾濱,3天,3座傷城。爆炸、踩踏、大火,3起事故,59條生命。城,越來越大。人,越來越多。功能,越來越復雜。隱患,越來越讓人憂心
胡殿文
今年1月初,佛山、上海、哈爾濱,3天,3座傷城。爆炸、踩踏、大火,3起事故,59條生命。城,越來越大。人,越來越多。功能,越來越復雜。隱患,越來越讓人憂心。
人們不禁要問,我的城市,怎么給我安全感?
警鐘在嘶鳴,教訓在耳畔,言猶在耳。
天津港“8·
隱患是事故的前奏。要遏制事故,關鍵在消滅隱患,而消滅隱患需要多方動手,最重要的是加強監管。隱患的危險,我們日常說的并不少,但是在很多人內心深處,仍然不把隱患當回事,以為只要“隱”著,就不足為“患”。還有人只把隱患當作“萬一”的“可能性”,犯不著為小概率費大力氣。可痛定思痛,哪一次安全事故不是自隱藏著的漏洞而來?哪一次生命的代價、財產的損失不是由背后的麻痹大意、視若無睹累積而成?哪一次的“突發”和“意外”不是放過隱患、玩忽職守后的“不意外”發生?
教訓告訴我們,災難從來不是“紙老虎”、“稻草人”,必須時刻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寧可犧牲一些生產效率和經濟利益,也要落實嚴格的尺度和苛刻的標準。“事故是安全工作最無情的驗收員”,排查隱患不是例行公事,接受檢查也不是走走過場,而是要消滅隱患于萌芽狀態,乃至根除隱患產生的土壤。
應該說,對于公共安全,我們不缺法規和制度,缺的是嚴與實的精神、責任擔當,缺的是嚴肅認真、無私無畏、敢抓敢管。制度不是稻草人,不是不出事故就不起作用。要視隱患如事故,強化監管措施,對隱患做到零容忍。對于隱患責任人,雖然不能“不教而誅”,但更不能只“教”不“誅”。失職追責,不能等到出了事故才追責,發現隱患,也要認真、嚴肅、強硬地兌現責任追究。
隱患責任必“誅”,追究責任必嚴,就是要劍懸頭頂,讓所有應擔責之人對安全工作如履薄冰,對細小隱患如臨大敵,發現安全問題立即整改,不徹底解決不罷休。身負監督職責的部門和個人,有這樣一種負責任的精神、擔責任的狀態,我們才能有效防止悲劇重演。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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