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息傳播拒絕被利益捆綁
摘要:法制網評:網絡信息傳播拒絕被利益捆綁本網記者 黃 潔被發布負面信息的公司或個人提需求,各類“網絡媒體中介”充當“掮客”,網絡工作人員利用編輯權
法制網評:網絡信息傳播拒絕被利益捆綁
本網記者 黃 潔
被發布負面信息的公司或個人提需求,各類“網絡媒體中介”充當“掮客”,網絡工作人員利用編輯權限刪帖牟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的類案通報讓一條乘著新媒體發展大潮而“蓬勃”起來的隱形利益鏈昭然若揭。這一隱形規則的存在,不僅使得權力尋租的違法行為充斥網絡空間,更使得網絡信息傳播的自由拿捏在了少數人手中。正如這些網絡公關公司所說:“我們讓網民只看到我們想讓他們看到的。”
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聯合出臺《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涉嫌與信息網絡有關的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進行了明確,其中也明確了禁止在網絡上提供有償刪帖服務。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網站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自己在網站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于行受賄行為,在達到一定數額標準時,將受到刑法處罰。
今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產業的責任承擔問題,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原本是一個公開透明的信息輿論場和公共交流空間,是社會意識形態和各類思潮的集散地與放大器,但個別網絡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抱著“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想法,利用手中編輯權限,不辨真假,“按需刪帖”,不僅使得正常的輿論監督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公眾的知情權遭受嚴重侵害,同時也讓權力尋租這種扭曲的利益獲取方式在網絡空間大行其道,觸犯國家法律紅線,影響網絡新媒體的健康有序發展。試想一下,網絡刪帖這條隱形黑手不斷發展壯大,自由、客觀、公正的信息傳播必將被利益牢牢鉗制,有好處就可隨意發帖、刪帖,而不論信息真假,長此以往,可能有一天公眾真的只能從網絡上看到那些網絡公關公司口中所謂的“想讓他們看到的”東西。
國家行政學院副研究員何哲博士就曾表示,網絡公關行賄受賄行為嚴重擾亂了網絡對于市場經營的正常監督和約束,擾亂消費者的知情權,逃避政府監管,客觀上幫助了企業在不法經營的路上越走越遠,迫切需要對其進行有效治理。“兩高”接連出臺司法解釋,可見中央對于打擊非法刪帖等網絡公關行為的決心。
此外,網絡敲詐、網絡刪帖灰色產業鏈的存在也暴露出網絡服務監管中的漏洞,在通過立法不斷明確和強化責任的同時,也不能忽略網絡發帖、刪帖備案與審批制度的建立,通過規范流程、嚴格管理,消除網絡編輯尋租的空間,同時加大紀檢監督,做好網絡新聞工作者的警示教育,提升網絡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
總之,信息時代,網絡已經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是進行信息獲取和情感交流的主要渠道,社會公眾希望從這里得到的永遠都是準確、客觀、及時的資訊,而絕不是“他們”想讓我們看到的。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法制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