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前已產生物業費?原是物業粗心大意
摘要: □晚報記者 王永良本報訊 “我買了一套新房,今年3月19日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8月15日領到新房鑰匙去交物業費時,卻發現物業費需要從2017年12月1日開始交。”
□晚報記者 王永良
本報訊 “我買了一套新房,今年3月19日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8月15日領到新房鑰匙去交物業費時,卻發現物業費需要從2017年12月1日開始交。”8月22日上午,市民趙女士撥打本報新聞熱線,說她質疑物業管理費收取不合理。
趙女士說,今年3月19日,她在上海灘花園小區看中了一套房,并于當天簽訂了購房合同,首付購房款15萬元。
8月15日,趙女士接到售樓部工作人員的電話,說可以交房入住了。“我帶著合同和票據,高興地來到小區售樓部。售樓部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我,入住前得預付一年的物業管理費。”趙女士說,交完所有費用后,她就回家了。到家后她才發現,財務給她的交費收據上顯示:物業費1648元,收取時間是從2017年12月1日開始的。
“我是2018年3月19日購房的,怎么能在我購房前3個多月就開始收取物業管理費呢?”趙女士說,她找到小區物業公司了解情況,一名姓朱的工作人員說“必須這樣交,這是公司規定的”。
隨后,趙女士找到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梁經理,梁經理卻讓她去找售房部。
“就這樣,我被他們推來推去。”趙女士說,“最后,在我的一再堅持下,梁經理說財務部門的負責人去外地旅游了,讓我等兩天,到時再給我答復。直到現在,我也沒有收到回復。”
8月22日上午,記者采訪了梁經理。他說,當時他不了解情況,財務回來后,他看到趙女士的購房合同才知道弄錯了。“確實是我們的失誤,我向趙女士道歉。”梁經理告訴記者。隨后,他為趙女士重新計算了物業費,收取時間從2018年4月1日起。
(線索來自本報新聞熱線2830110)
責任編輯:wtt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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