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 別忘記“帶”上法律
摘要:金 備駐馬店豫郵金大地公司的一名職工,沒有請假不到公司上班,公司按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曠工30天視為自動離職”,停發其工資和停繳其社會保險費,卻沒有辦理解除
金 備
駐馬店豫郵金大地公司的一名職工,沒有請假不到公司上班,公司按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曠工30天視為自動離職”,停發其工資和停繳其社會保險費,卻沒有辦理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手續。結果職工同企業打起勞動爭議官司,二審法院終審裁決: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已依法規范性地解除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此要補繳與職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職工社會保險費。(摘自5月25日《河南工人日報》)
維權,未必就是“有理走遍天下”。因為會遇到“公說公理、婆說婆理”的情況,需要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理”占據著法律認定事實的制高點。
市場經濟讓勞動關系復雜化,社會關系也復雜化,人們之間的誠信,已不能以口頭承諾去約束了,需要有可查可存留的契約去約束。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治理社會需要法治化的一個特點。
什么是法治?其實就是對行為的規范化。而規范行為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對所采取的行為程序規范,來保障行為規范。比如,勞動爭議依法是圍繞勞動關系產生的,所以建立勞動關系或解除勞動關系,法律要求應有簽訂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以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固然,勞動法律承認事實勞動關系,但隨著勞動領域法治化的深入,勞動用工形式越來越復雜,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也變得越來越困難了。
雖然人們吐槽生活中需要的“證明”太多太多,甚至鬧出笑話。但無論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維權時,又不得不用證據證明自己的“理”。而依法維權,很多時候就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維權,假如程序錯誤,有理也不行。就如農民工討薪有理,可把惡意欠薪的老板綁架拘禁了,就變成了違法。而惡意欠薪的老板,被法院判決刑罰入獄,則是對罪惡的懲治。
維護權益,需要行為規范,不能任性和輕信“有理走遍天下”,畢竟“理”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才行。
責任編輯:wtt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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