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個人信息該多些剛性重罰
摘要: 王晨 不久前,工信部對外發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用戶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違者可
王晨
不久前,工信部對外發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用戶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違者可能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金,嚴重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今社會,信息就是財富。個人信息之所以成為商品,是因為這些信息可以為某些人帶來巨大的隱形財富。
有了經濟誘惑和利潤鼓動,再加上國人的信息保護意識比較弱,且缺乏嚴格、細化的信息保護法律,諸多買賣個人信息的行為不會受到嚴罰,信息買賣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最為典型的是,不少知名互聯網企業或機構,甚至把自己手里的個人信息作為商品買賣。
信息保護意識不是“倡導”出來的,而是“懲罰”和“重罰”出來的。所以,《規定》中的重罰條款甚至是刑罰規定,才是對信息買賣最好的打擊。加大法治處罰力度,為公眾提供更安全的信息監護!違規者只要觸犯了條款,就嚴懲不貸。如此一來,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就會受到抑制和終結,動輒出賣個人信息、亂發信息的行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規定》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個人信息安全法》,希望借助“立法破冰”,讓信息安全法治意識得到更多人的認同,讓真正意義上的《個人信息安全法》早日出臺,為公民帶來更為安全、健康的信息保障!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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