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在李天一輪奸案中 “娛樂至死”
摘要: □段思平 這幾天在網上炒得最熱鬧的,莫過于李天一輪奸案。本來,如此惡性的低齡犯罪應該令人唏噓,但這起案件卻因嫌疑人是名人之子的身份,逐漸在網絡上引發了一場惡搞狂歡。幸災樂禍者有之,挖苦諷刺者有之,
□段思平
這幾天在網上炒得最熱鬧的,莫過于李天一輪奸案。本來,如此惡性的低齡犯罪應該令人唏噓,但這起案件卻因嫌疑人是名人之子的身份,逐漸在網絡上引發了一場惡搞狂歡。幸災樂禍者有之,挖苦諷刺者有之,捕風捉影者有之,還有“爹娘罩著去戰斗”的調侃、“海淀銀槍小霸王”的標簽、對李雙江風流韻事的挖掘等,這些都讓一起惡性刑事案件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娛樂化。
李天一涉嫌輪奸固然性質惡劣,但作為未成年人,其個人隱私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文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然而公眾和媒體在獵奇心理的驅使下,早已掘地三尺,把李天一連帶其父母的過往經歷、生活細節,都大張旗鼓地披露出來,令其成為街頭巷尾的談資。這種對李天一個人信息的過度披露已經涉嫌違法。
李天一輪奸案中雖不乏種種娛樂元素,但我們絕不能僅僅停留在對其娛樂消費的層次上,更要反思背后的家庭、社會、法律原因,以避免類似悲劇在今后發生。從家庭層面看,李雙江夫婦對子女的教育顯然是失敗的,放縱對子女的管教,必然導致子女的嬌縱;從社會層面看,作為未成年人,李天一卻常流連于酒吧等場所,這顯然是酒吧等經營性場所未落實“禁止未成年人入內”的法律規定所致,我們應加強對酒吧等場所的管理,以更好地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從法律層面看,李天一在接受一年勞教后并未改過自新,反而犯下更嚴重的罪行,這需要我們健全現行勞教制度,探索出對未成年違法者改造、幫教的更好辦法。
遺憾的是,過度的娛樂化已經大大消解了這起案件的嚴肅性,令很多人無暇他顧,甚至來不及去對事件進行深刻的思考。如果我們一方面為種種社會問題的暴露感到憂慮,另一方面卻在“娛樂至死”中偏離了對解決之道的探索,那么就不止是李雙江“攤上事兒了”,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在將來“攤上事兒”。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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