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的標準
摘要: 王東紅 和朋友聊天,朋友說,學生甲進班把自己的桌子擦凈后,又幫著擦鄰桌,然后把全班同學的桌子都擦了個遍;而學生乙進班只把自己坐的那半面桌子擦凈。兩人的行為哪個好哪個不好? 我的看法
王東紅
和朋友聊天,朋友說,學生甲進班把自己的桌子擦凈后,又幫著擦鄰桌,然后把全班同學的桌子都擦了個遍;而學生乙進班只把自己坐的那半面桌子擦凈。兩人的行為哪個好哪個不好?
我的看法明確:當然學生乙的行為對。
學生甲看似行為無私,卻有一個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沒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朋友側耳,我繼續:其實我們一直欠缺“私權”意識,你不經過我的允許,自以為是地動我的東西,就是對我“私權”的侵犯、人格尊嚴的疏忽。
做好事的標準首先是當事人明確地表達了請求幫助的愿望。當然,也有不用表達求助的情況,那就是事情、事物需要幫助的狀態一目了然時。比如,一人身有殘疾無力做某件事,或身陷無助之險境,而你此時不用他明確請求就可伸手相助。這是因為,他的殘疾、他的無助險境就是一種明確請求幫助的“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一個法律上的術語,構成合同的前題。
其實,生活中處處是各種形式的合同?;橐鍪呛贤?,買賣是合同,甚至連口頭允諾也是一種合同。只要是發出了“要約邀請”,你表示感興趣,用口頭或文字回復了要約,合同即宣告成立。
但所有的合同形式前提都是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在一個法制社會,當事人的同意起決定意義。如果你硬是不經當事人的同意實施的好意行為,切記,那在民法上是無因管理,不屬于是否做好事的道德評判范圍,而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會產生無因管理之債。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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