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買賣起糾紛 法庭調解促履行
通訊員 張小云 聶仲毅
買賣合同是我們在實踐生活中最常見也是最容易產生糾紛的一種交易方式,小到去超市買菜,大到買車買房,均屬于買賣合同。因此,如何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8月15日上午,上蔡縣人民法院西洪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糧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從事糧食收購生意,2022年5月15日原告通過糧食收購微信群認識被告張某,通過微信聊天,原告找被告張某收購糧食,雙方對價格、質量等協商約定后,5月19日下午被告為原告運來兩車糧食,原告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給付被告張某貨款159210元。貨到后,原告發現小麥發酸發臭水分大,與雙方約定的質量嚴重不符,與被告溝通后,被告只愿意補償原告5000元。無奈之下,原告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退還貨款32625元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法庭調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積極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在明晰案件基本情況后,本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原則,分別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詳細給雙方當事人分析利弊,告知被告不履行退還貨款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經過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張某當庭退還貨款27000元,本案得以圓滿解決,案結事了。
法官寄語
上蔡縣人民法院西洪法庭庭長 楊獻偉
本案中,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在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可作為證據的一種形式予以認定。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一方面,誠信既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會有序運轉的保證,“人以誠立身”要求我們在平時社會交往中講誠信;另一方面,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有證據意識,當糾紛發生時,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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