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二十八載 仍被抓獲判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劉曉)1994年10月,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預謀后,先后兩次竄至西平縣柏城鎮某糧所附近,分別將被害人楊某夫妻和楊某所騎的黑馬牌自行車、康達來牌山地車搶走。后被告人張某為躲避法律追究而外逃。1996年5月2日,西平縣公安局以被告人張某等人涉嫌搶劫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1996年5月6日,西平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某等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022年9月25日公安機關通過網上追逃將被告人張某抓獲。
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搶劫他人財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因逃避偵查外逃而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2023年2月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張某以案件超過追訴期限等理由提出上訴,近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后雖然僥幸逃脫,但最終必然受到懲罰。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在1994年10月參與實施兩起搶劫,之后便外逃,但其外逃后公安機關并未停止對其所涉案件的偵查,并認定其具有參與實施涉案兩起搶劫犯罪的重大嫌疑,在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又對其采取了網上追逃措施,故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于在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責任編輯:代廷偉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