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取得刑事諒解打的欠條,可以不還嗎?
通訊員 時慧潔
人常說,世上難買后悔藥,然生活中,買完東西后悔了,做出承諾后悔了,甚至出具紙質文件后又后悔了的事情時有發生,當親手替他人出具欠條又反悔時,需要負法律責任嗎?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為取得刑事諒解出具欠條未履行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宋某哥哥因涉嫌對楚某實施詐騙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其涉及詐騙金額7萬元,宋某為取得楚某對其哥哥的刑事諒解減輕刑事處罰,自愿退還楚某1萬余元,并向楚某出具欠條自愿代其哥哥歸還剩余詐騙楚某的錢款。其哥哥被判刑后,楚某遲遲未收到上述款項,遂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宋某按照欠條約定支付剩余錢款。
西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本案中,被告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原告楚某對其哥哥的刑事諒解,自愿向楚某出具欠條,認可6萬余元款的債務由被告承擔,且約定了明確還款期限,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應按欠條約定履行還款的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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