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施行
駐馬店網訊(記者 劉金霞)昨日,記者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7月1日起施行。
“新規共有27條條款,對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作出明確定義,大幅刪減了原兩部規章中滯后和不符合實際的條款,增強了規章的可操作性,提升了監管效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對新規進行了解讀。
據悉,《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適用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行為和價格欺詐行為的監督管理和查處。
針對明碼標價,《規定》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經營者不得實施這些價格欺詐行為: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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