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教育法 完善冒名頂替入學行為法律責任
摘要:新修改的教育法還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
中新社北京4月29日電 (記者 邢翀 梁曉輝)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修改后的教育法,自4月3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重點之一,是完善冒名頂替入學的法律責任。
根據新修改的教育法,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對于已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明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還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
今年1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教育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4月26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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