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旅游發展有了法規依據
摘要:在線旅游經營者包括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發《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回應近年來社會反映的熱點、市場監管的難點、行業發展的痛點,填補了在線旅游領域立法的空白。
近年來,我國在線旅游市場快速增長,在線旅游企業和平臺的數量不斷增多,方便了廣大人民群眾出游,促進了旅游消費,帶動了行業發展。同時,一些在線旅游經營者上線不合規旅游產品,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要求加強法治建設、強化行業監管、規范市場秩序成為社會共識。此外,隨著旅游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出臺《規定》的上位法基礎初步完備,立法時機基本成熟。
《規定》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相關主體。在線旅游經營者包括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
《規定》壓實了平臺企業責任,遵循“政府管平臺,平臺管供應商”基本思路,要求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堅守人身財產安全、信息內容安全、網絡安全等底線,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切實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回應了社會熱點問題,將不合理低價游、評價權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熱點納入監管,做出相應規定,既體現了行業監管的剛性,也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規定》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增加了助力復工復產、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條文。(記者王珂、鄭海鷗)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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