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臺燃氣管理條例 條例9月1日起施行
摘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氣瓶倒灌方式充裝燃氣 針對市民關心的燃氣價格,《條例》規定,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違反安全用氣規定,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的;
《駐馬店市燃氣管理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通過。《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實施后,將給市民日常使用燃氣帶來變化。
本報訊(全媒體記者劉金霞)《駐馬店市燃氣管理條例》已經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實施后,會給市民日常使用燃氣帶來哪些變化?針對市民所關心的問題,記者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天然氣調價應征求各方意見
據悉,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與建設、經營服務與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新建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內業主共有的燃氣設施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依法計入建設成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設成本之外收取燃氣初裝費、開口費、點火費等費用。
老舊小區、鄉村建設需要安裝燃氣設施的,建設費用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用戶代表與燃氣經營者協商解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氣瓶倒灌方式充裝燃氣
針對市民關心的燃氣價格,《條例》規定,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居民用天然氣實行階梯價格。
市、縣區人民政府調整天然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燃氣用戶、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調整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時,應當采取聽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調整后的價格,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燃氣經營者應當提供多種便捷的收費方式,供用戶自行選擇,并提供規范的票據。
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用戶;氣源緊張時,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確需限制用戶用氣量的,應當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前告知用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氣瓶倒灌方式充裝瓶裝燃氣。
燃氣計量裝置出現故障不能準確計量時,按照燃氣用戶上年度同季節用氣量收取燃氣費;無法確定燃氣用戶上年度同季節用氣量的,按照本地區同類型燃氣用戶平均用氣量計算收費。IC卡等智能燃氣計量裝置不能準確計量時,以基表計量為基礎計算收費。
對違法者從嚴從重處罰
記者看到,《條例》在法律責任的設置上,將實行從嚴從重和全面處罰原則,加大處罰力度以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
《條例》第二十三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初裝、改裝管道燃氣自行開通點火的;違反安全用氣規定,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的;在同一房間同時使用兩種以上氣源的;軟管有接口、穿墻過屋或者長度超過2米使用燃氣的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采用不當方式使計量裝置少計量或者不計量使用燃氣。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違規用氣量費用的3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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