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設臺的處罰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gòu)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dr
(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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