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直接投資股票商品金融衍生品
摘要: 原標題:禁止直接投資股票商品金融衍生品民政部于近日出臺《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民政部負責人日前就《辦法》進行解讀時明確,股票
原標題:禁止直接投資股票商品金融衍生品
民政部于近日出臺《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民政部負責人日前就《辦法》進行解讀時明確,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人身保險產品等高風險品種已被列入禁止慈善組織直接投資的范疇。
慈善投資禁入八個領域
《辦法》從正面規定了慈善組織可投資的三種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購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二是可以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三是允許將財產委托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投資。
《辦法》還設定了慈善投資禁入的八個領域:直接買賣股票;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人身保險產品;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在這八個禁入領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組織直接購買,慈善組織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來進行相關領域的投資。”這位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強調,辦法于明年1月1日施行,若之前已經開展的投資活動不符合辦法的有關規定,原則上慈善組織可以按照投資協議有關約定妥善處理。辦法正式施行后,慈善組織新開展的投資活動必須執行新的規定,如有違反,民政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理。
出現財產損失要追責
這位負責人指出,慈善組織運用社會捐贈的慈善財產進行投資,與一般企業追求高收益的目的不同,應當在確保操作穩健、風險合理的基礎上實現保值增值,務必要將財產的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
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資風險,《辦法》在確定可用于投資的財產類型和投資范圍方面充分考慮了安全性,如規定慈善組織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將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人身保險產品等高風險品種列入禁止直接投資的范疇。
對于慈善組織投資出現損失時的責任承擔問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慈善組織財產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只有當慈善組織在進行投資決策或開展投資活動時未依法依規且造成損失的,相關人員才會被追究責任,至于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可以參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慈善組織自身制度的具體要求。
不得在投資企業兼職取酬
這位負責人強調,慈善組織開展投資活動時,其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的相關人員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辦法》規定,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負責人、理事、理事來源單位以及其他與慈善組織之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當其利益與慈善組織投資行為關聯時,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利益。
關于“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這一規定,這位負責人解釋,其目的是為了建立投資利益回避機制。“這里所說的兼職,是指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未卸任慈善組織職務的情況下,同時到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擔任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有關職務。但如果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受慈善組織委托、作為股東代表、董事或者監事僅僅參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不承擔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則不屬于辦法所稱的‘兼職’。”(記者 張維)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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