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現“霸座女”,處置不能總在下車后
摘要: 處罰“霸座”不能總在下車后□ 石新宇據媒體報道,9月19日上午,在永州至深圳北G6078次列車上,一周姓女乘客再現霸座行為:車票標注該女子的座位是靠過道,她卻
處罰“霸座”不能總在下車后
□ 石新宇
據媒體報道,9月19日上午,在永州至深圳北G6078次列車上,一周姓女乘客再現霸座行為:車票標注該女子的座位是靠過道,她卻執意坐在靠窗的位置。乘務人員與其反復溝通,但她就是不肯讓出座位,并稱:“誰說這個位置不是我的?位置上寫了我不能坐嗎?”
高鐵“霸座男”孫某還沒走遠,高鐵“霸座女”迎面撲來。對又一起不講規則還理直氣壯的不道德行為,輿論在猛烈抨擊的同時大聲疾呼,處罰不能總在下車后,要想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必須當場執法。“霸座男”在被處以治安罰款和180天限制乘坐火車的處罰后,敢拍攝坐輪椅的照片再次戲謔公眾,就在于處罰是在他下車之后。對于不講公德的人而言,處罰如果遲到,他們對法律和規則的敬畏之心就會大打折扣,也會給圍觀者帶來消極影響。
及時處罰才能讓違法者有切膚之痛,更能給圍觀者上一堂生動的遵紀守法現場課。況且,對高鐵“霸座”行為進行現場處罰,有法律法規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實施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為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這也是處罰“霸座男”的依據。
人,總是要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代價。最新消息顯示,高鐵“霸座女”和“霸座男”一樣,其行為被認定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200元的罰款,180天內限乘火車。“又一次下車后處罰”不但再次證明一個道理,“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更提醒鐵路乘警,再遇到類似情況,請現場依法處置,這不但是執法水平的考驗,更事關公共秩序和社會文明。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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