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管理條例》解讀
摘要: 新《規定》明確規定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請你談談銷售備案的考慮及相關的規定。答:隨著無線電
新《規定》明確規定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請你談談銷售備案的考慮及相關的規定。
答:隨著無線電技術的發展,黑廣播、偽基站等利用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高科技手段違法活動的行為也日益猖獗,對合法無線線電業務和臺站的正常運行造成了嚴重干擾。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除了在生產和進口環節以外,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在流通、銷售環節的監管,是防止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無線電設備流向市場的有效手段,也符合國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總體思路。因此,《條例》中增加了銷售備案的要求。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時,須遵守以下規定:一是單位或個人在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時,應將該設備的型號核準代碼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未進行備案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先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單位或個人不得銷售應進行型號核準但未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1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備案相關細則別行制定。
責任編輯:zwj
(原標題:駐馬店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