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進“三中心”建設 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摘要: 保險糾紛 首選調解我市涉保險糾紛訴前調解工作經過幾年的探索,已經形成完善的運行機制,特別是2017年升級涉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中心以來,訴前調解已經逐漸發展為解決保險糾
保險糾紛 首選調解
我市涉保險糾紛訴前調解工作經過幾年的探索,已經形成完善的運行機制,特別是2017年升級涉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中心以來,訴前調解已經逐漸發展為解決保險糾紛的重要途徑。
近年來,隨著我市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業務不斷擴大,保險合同糾紛隨之增多,保險案件標的額不斷增大,高效、經濟的訴前調解成為解決糾紛的首選。據了解,訴前調解程序簡單,只要當事人同意,就可以啟動調解程序,調解期限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保監會為避免“以拖促調、久調不決”,在2016年出臺的《關于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規定,調解組織一般應當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調解后20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驛城區人民法院涉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員陳浩介紹:“對于保險消費者來說,最擔心的事情就是理賠難、理賠慢。訴前調解通過簡化流程,縮短處理時限,理賠省時省力。”為保障保險消費者在調解協議達成后能夠快速拿到理賠款,2013年,驛城區人民法院、市保險行業協會印發的《關于建立涉保案件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試行)》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驛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確認決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均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2016年8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保險行業協會聯合發文要求調解協議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為有效督促保險公司在調解成功后快速履行調解協議,向保險消費者支付理賠款,2016年,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分別通過發布的財產險、人身險自律公約,對拒不履行行業調解機構(保險社會法庭、訴調中心、代位求償理賠爭議處理工作組等)的調解文書的保險公司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理。
對于保險消費者來說,訴前調解提供了一個更加方便、經濟、高效、專業的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途徑。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使保險公司能夠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加強管理、改進服務上,從根本上減少糾紛的發生。
(高守俊 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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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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