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前離職需懂點法律知識 身負三種約定需謹慎
摘要: 法官提醒要注意雙方約定、程序等事項 來源: 北京日報 2017年01月22日 版次: 06作者: 本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蔡笑 因為選擇面廣、時間充裕、適應周期完整,春
法官提醒要注意雙方約定、程序等事項
來源: 北京日報 2017年01月22日 版次: 06作者:
本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蔡笑
因為選擇面廣、時間充裕、適應周期完整,春節前,被稱為跳槽“黃金期”。但跳槽需謹慎,離職之前,得先弄明白一些法律常識,否則,跳槽不成,還可能惹官司。
身負三種約定離職需謹慎
林先生是某公司研發部門的骨干技術人員,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為兩年,地域范圍為“全國”。2015年年末,林先生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并經由獵頭介紹入職總部在上海的一家公司任軟件研發部門負責人。雖然兩家公司分處北京、上海兩地,但同為軟件研發企業,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去年6月,“老東家”以林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為由,先后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
經審理,法院認定林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判決其向原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0萬元,并需繼續履行與公司間的《競業限制協議》。
這下,林先生不僅要支付違約金,還得向上海的公司遞交辭呈。
【法官說法】
“如果和單位存在三種‘約定’,跳槽時就要謹慎了。”法官介紹,三種約定分別是競業限制約定、保密協議約定和服務期的約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不得入職或自營與原用人單位存有同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如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需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單位還可以和勞動者約定保密義務,如因跳槽而泄露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者也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一些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或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也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離職,則需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官提醒,如果勞動者對“約定”處理不當,則可能跳槽不成,還惹官司。
“書面”離職不可忘
白某是一科技公司銷售人員,其在科技公司工作至去年1月29日,此后再未到崗。同年7月,白某與科技公司就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問題對簿公堂。
案件審理過程中,科技公司主張,公司的春節假期結束后,白某沒有返崗工作,在此情況下,公司向其郵寄了《返崗通知》,但白某仍未到崗,因此,公司于3月14日,以白某無故連續曠工5天以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
白某對此不予認可。他說,1月29日,其本人已經口頭告知公司,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雙方間勞動關系,因此,科技公司應依法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但白某未能就口頭辭職提交證據。
最終,經過審理,在白某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依據考勤記錄、公司規章制度等一系列證據,采信了公司的主張,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因白某曠工而解除,駁回了白某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以本案為例,廣大勞動者在向公司告知離職決定時,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時,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亦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者在離職時負有法定的“通知”義務,不能簡單地一走了之。否則,很有可能因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而承擔不利的后果。
很多人跳槽離職,是因為單位拖欠工資等原因。法官提醒,依據法律規定,在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定原因,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必須就欠薪等離職原因、時間提交有效證據,否則要承擔不利后果。
搞懂“一次性”離職方案再簽字
孫某是某工程公司項目經理。去年初,他向公司提出離職,為盡快獲準離職,孫某與工程公司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約定其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雙方就孫某在職期間的工資、加班工資、項目獎金、項目提成等進行一次性結算,公司一次性向孫某支付8000元,孫某收悉款項后,雙方再無爭議、糾紛。
同年3月,孫某提起勞動訴訟,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其在職期間加班工資、項目獎金等兩萬元。
庭審階段,工程公司提交《解除勞動關系協議》,證明雙方已經“一次性”協商解決了勞動爭議糾紛。孫某則稱,公司支付的8000元僅僅是其在職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并不包含加班工資、項目獎金等。
最終,法院以雙方已經約定“一次性結算”并已經實際履行為由,駁回了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勞動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因此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次性處理雙方間所有權利義務。對于雙方自愿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如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后,勞動者如反悔再行主張約定無效,一般都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建議,通常情況下,在辦理離職交接時需要填寫《離職交接單》或《離職流轉單》等材料。以上表單中一般會涉及物品返還、工作交接、財務結算、報銷平賬、出勤截止日期、薪資截止日期、社保及公積金停繳日期等事項。還有部分《離職交接單》中可能顯示有“辦理離職交接后,雙方再無工資、薪金糾紛”等內容,因此勞動者在填寫《離職交接單》時,應逐項核對,盡量不留空白項目,并及時對“再無爭議條款”提出異議。同時,還應盡量留存顯示有交接人簽字或公司蓋章的表單原件。千萬不要因為時間倉促或急于離職,而在辦理離職交接、填寫表單時“一目十行”,忽視雙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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