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反家暴的觀念障礙
摘要:□ 胡殿文 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是要推動立法、嚴格執法,讓法的理念滲透全社會、深入人心。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雙玉2016年11月24日表
□ 胡殿文
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是要推動立法、嚴格執法,讓法的理念滲透全社會、深入人心。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雙玉2016年11月24日表示,自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至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基層法院共發出9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其中朝陽區人民法院半年時間內即發出5份。保護令在受害人與家庭暴力間建立起“防火墻”,是我國反家暴事業在立法和制度方面取得的重大進步。
著名法學家胡云騰說,法不僅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保護自由和權利的盔甲,而且也是調整社會公平正義的按鍵或開關,運用法律治國理政,就像運用長江三峽大壩的閘門調節庫區的水位一樣。一個家庭也一樣,在不少家庭存在強勢與弱勢之分,家暴的存在就是表征。《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是旨在要讓全社會認識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認識到國家和全社會都不允許家庭暴力的發生。二是確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預防家暴行為的發生。三是通過法律的手段,讓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應有的懲處。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傳統認知還很流行。就是說,《反家庭暴力法》的法治之路,有許多攔路虎,傳統的社會觀念束縛、不完備的法律體系、部門之間協調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常常困擾著反家暴工作實踐。而在專家看來,最大的障礙就是觀念的陳舊、思維的定式。比如,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家暴事件施暴人實施“物理隔離”,是國際通行的保護家暴受害人的民事強制措施。《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進行明確,并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訴訟費用。這些舉措無疑增強了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利器,是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但在司法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出,須由家暴受害人申請或者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等代為申請。長期以來,“家丑不可外揚”、“居家過日子,哪有鍋不碰勺的”、“寧拆一座廟,不破一樁婚”等根深蒂固的老觀念,妨礙了以法律手段對家暴事件的及時干預和有效解決。
細讀《反家庭暴力法》可以發現,在明確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的同時,建立多機構有效合作的干預模式是這部法律的一大亮點。這意味著各方面能否形成合力,是《反家庭暴力法》能否真正發揮好作用的關鍵。形成合力,意味著執法者應擯棄“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司法機關要行使好法定職責,在及時制止家暴行為的同時,做好調查取證工作,特別是用好、用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等法律手段,對家暴受害人予以充分保護。形成合力,也對負有家暴行為強制報告責任的各類機構提出更高要求。幼兒園、學校、醫院、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在反家暴方面具有“ 望哨”的優勢。這些機構及時報告、預先介入,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責任感的體現,對于及時制止家暴行為至關重要。受“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影響,許多家暴受害人在報案時顧慮重重,《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鼓勵受害人打消顧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抵御暴行。公眾觀念的轉變,有助于全社會形成反對家庭暴力的輿論氛圍,有助于政府部門、社會組織更積極地開展工作,有助于放大法律的效力,降低家暴案件發案率。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實施的關鍵在于破除觀念阻礙。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惡、社會之患,不受暴力侵害,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摁住家暴的“拳頭”,讓《反家庭暴力法》切實發揮保護弱者、懲防暴行的作用。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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