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盜鈴占民宅 欲壑難填付代價
摘要:掩耳盜鈴占民宅 欲壑難填付代價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喬玉峰)一村民無視他人合法權利,偷占他人宅基建房,最終付出應有代價。2016年7月15日,汝南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
掩耳盜鈴占民宅 欲壑難填付代價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喬玉峰)一村民無視他人合法權利,偷占他人宅基建房,最終付出應有代價。
1997年,汝南縣常興鎮黃湯村任某被長女陳勸接到家中生活,后任某在老家三間草房坍塌。1998年,任某和同村村民陳某協商互換宅基地,雙方約定陳某可在任某家宅基地上建房居住,陳某宅基地上的三間瓦房、一間廚房由原告居住,漏水由陳某維修,原宅基地內的樹各歸各,2000年8月9號,汝南縣常興鎮人民政府復查后,把陳某的原宅基地(前臨陳軍安、后臨路,左臨陳進良、右臨路)登記為任某丈夫使用,但沒有更換相關宅基地使用證。2006年秋,原告丈夫病逝。2015年春節后,同村村民陳某某支付陳某2500元,陳某把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在此宅基蓋起上三下三六間樓房,并蓋了過道。任某聞訊后去村里、鄉里反映,該糾紛經鎮人民政府、村干部調解無果。2016年4月,任某將陳某某訴諸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案外人陳某均為同一村民組成員,之間成立宅基地置換協議,業經有關部門更換登記戶名,合法有效。被告僅憑陳某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沒有辦理相關建筑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此造成的原告的損失,應予賠償。鑒于原告請求按2萬元計算賠償,結合本案實際,本院酌按1.5萬元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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