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罵孩子可能會失去監護權 重慶立法促進家庭教育
摘要: 家庭教育中,父母應該做什么?孩子遭遇家庭暴力又該怎么辦?昨日,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規定,外出務工人員應
家庭教育中,父母應該做什么?孩子遭遇家庭暴力又該怎么辦?昨日,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規定,外出務工人員應當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暫不具備條件的,每周至少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與子女交流、溝通一次。
每周一次 父母應與留守兒童溝通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重慶從幼兒園到義務教育階段的留守兒童有89.6萬人。流動孩子也超過了這個階段總數的三分之一。
對這樣的家庭來說,該如何實施家庭教育?草案規定,外出務工人員應當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履行以下5個義務:
1.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機構教育子女;
2.每周至少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與子女交流、溝通一次;
3.每月至少與學校和其他監護人交流一次子女的學習生活信息;
4.每年至少與未成年子女團聚一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子女職責。
打罵孩子 可能會失去監護權
草案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婦聯、民政、公安,以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反映、投訴、求助、報警。
1.因父母死亡、失蹤、重病、重度殘疾,或父母雙方服刑、強制戒毒等其他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
2.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使未成年子女置于無人照看或危險狀態的;
3.未成年子女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教育方法有損于自己身心健康的;
4.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實施家庭教育,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給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危險的。
當然,單位和個人發現以上情形的,也可以向以上單位和組織反映。
而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婦聯、民政等以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發現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能履行、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家庭教育情形的,或接到反映、投訴或求助的,應當及時處理,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勸誡、批評教育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處理,根據情節予以訓誡、告誡或行政處罰。
情節特別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單位應支持職員參加家長會
實際上,家庭教育活動,不僅是在家庭里,也有在學校的。
草案規定,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機制,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同時,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內容,建立以負責人、教職工為主體的家庭教育隊伍。
此外,中小學幼兒園應當開展兩次以上的家庭教育活動。幼兒園家長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三次以上的家庭教學活動。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
如果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泄露未成年人及家庭隱私,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公共服務項目。(記者任明勇)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華龍網-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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