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交通局關于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摘要: 為加強全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確保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更好地服務全市人民,促進城鄉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及《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
為加強全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確保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更好地服務全市人民,促進城鄉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及《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違者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亂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違者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違反此規定擅自超限行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違反此規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違者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六、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違者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七、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打場、曬糧、焚燒物品。違者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集市貿易。對已有集市貿易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將同當地人民政府對其進行限期遷移,以保證公路暢通。
九、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依法追究其妨害公務罪的刑事責任。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如發現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行為的,請積極舉報,我們將盡快依法查處,確保農村公路安全暢通。同時,將給予舉報者相應的經濟獎勵。
舉報電話:0396-2913235
0396-2681586
特此通告
2008年9月19日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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