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性拆除”檢驗法律尊嚴
摘要: □姚 遠 日前,微博用戶“異蛙是個跳蚤”發布微博稱“蔣介石行營被拆了”,同時還發布了施工現場圖片。當地文管部門回應,這是“保護性拆除”,將在原址按原貌復建行營。(昨
□姚 遠
日前,微博用戶“異蛙是個跳蚤”發布微博稱“蔣介石行營被拆了”,同時還發布了施工現場圖片。當地文管部門回應,這是“保護性拆除”,將在原址按原貌復建行營。(昨日《天中晚報》)
“重慶行營”是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筆者查閱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網站發現,該局對“重慶行營”做出同意“遷建保護”的批復。看來,“保護性拆除”似乎是所謂“遷建保護”的一個步驟。但《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必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那么,當地“遷建”是否獲得國家文物局的遷移許可?
公眾對“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的憂慮具有普遍性。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許多歷史遺跡、名人故居最終得以列為不可移動文物,是許多市民、志愿者、專家、媒體奔走呼號的結果。但如果這些文物在“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的旗號下被夷為平地之后,沒有人被依法問責,將會產生極其惡劣的全國性示范效應。
遏制“保護性拆除”之風,需要行政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共同介入。對于觸犯《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應由文物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不顧政府三令五申繼續拆毀文物的嚴重行為,公安機關應根據《刑法》“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立案標準介入。
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的文保立法進程不斷加速,但如果對“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旗號下的典型破壞不能真正依法懲處,將會釋放出一個危險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信號。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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