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貪官緩刑過濫
摘要: □畢曉哲 最高檢18日出臺規定,明確對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的法律監督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以化解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刑偏多的問題。(11月18日《京華時報》)新規定的出臺有其必然
□畢曉哲
最高檢18日出臺規定,明確對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的法律監督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以化解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刑偏多的問題。(11月18日《京華時報》)
新規定的出臺有其必然性。據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占69.7%。這么高的比例,足以說明緩刑、免刑有被審判機關“過度使用”之勢。
但必須認識到,目前緩刑適用的硬性條件只有兩個:一個是犯罪人被判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這是個“硬杠杠”,法院一般不會突破。但另一個適用緩刑的條件卻比較“軟”,如:“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這才是導致個別法院“濫用緩刑”的最大漏洞所在。真正把可能被濫用的“漏洞”堵住,不可能因為多了一級檢察院的審查就能解決。
所以,筆者認為在增加上級檢察院對職務犯罪“審查權”的同時,最關鍵的還是從制度性預防著手,不妨從修訂緩刑適用法律規定入手,讓可適用緩刑的“另一個條件”剛性起來。事實上最高法院對此有過明文規定,如在1996年就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讓上述規定真正執行起來,亟待從《刑法》和量刑方面構筑起另一道“防火墻”。
另一方面,檢察機關本身在法律監督上應“硬”起來。據介紹,“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僅占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2.68%”。這個比例為什么這么低?不樂意抗訴的原因究阿竟是什么?這同樣需要檢察機關從內部規章和規定上采取約束措施。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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