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孩子的壓歲錢歸誰?
“壓歲錢”想必是每個中國孩子對童年共同的回憶,作為未成年人,缺乏對財產的管理能力與意識,父母通常將子女的壓歲錢統一進行保管,但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最終決定結束婚姻,那代子女保管的壓歲錢又歸屬于誰?
基本案情
原告小紅與被告小強于2015年12月結婚,婚后育有兩婚生女兒,兩婚生女兒自出生后,備受家人的喜愛,逢年過節長輩們都會給幾百至上千元的紅包,這些錢一直被原告小紅保管積攢,截至今年,兩婚生女兒的壓歲錢竟有5萬余元。
2025年1月,小紅與小強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確認兩婚生女兒的撫養權并請求法院分割兩婚生女兒的壓歲錢。小強向法院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小強認為應由自己撫養兩婚生女兒,并且壓歲錢是兩婚生女兒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小紅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對二人要求分割兩婚生女兒壓歲錢的請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小紅、小強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經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雙方同意離婚,兩婚生女兒由小強撫養,小紅按期支付撫養費,兩婚生女兒的5萬余元壓歲錢由小強代為保管。
法官說法
未成年子女的壓歲錢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是直接贈與未成年人的,應屬未成年本人所有,并不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產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壓歲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有保管義務,不能作為自己的財產進行隨意處置。只能以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所需為中心進行專款專用。(西平縣人民法院 李軍)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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