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一出庭作假證證人被罰款500元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宋春潔)7月5日,新蔡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故意作虛假陳述的證人,處以500元罰款,懲罰證人出庭作證時的虛假陳述行為。
該院在審理原告唐某某與被告胡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開庭時被告胡某某申請媒人張某某出庭作證,法庭向證人張某某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與義務,張某某作證時稱“我記不住有沒有相家禮”,對其是否經手彩禮款及事后如何調解的過程等陳述作記不清等含糊混淆陳述。在媒人張某某與原告唐某某的姑父楊某某的通話錄音中,張某某陳述:“反正經我的手不就是10100元、8800元,一共是19000,是18900元,對吧”。在法庭已告知其要保證如實陳述,以及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張某某仍作出與其自認錄音中的陳述內容互相矛盾的陳述,存在故意虛假陳述。
該院認為,張某某故意作偽證的違法行為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應予制裁。7月5日,張某某前往新蔡縣人民法院對其出庭作證但未如實陳述的行為承認錯誤,法官對張某某進行了訓誡談話。鑒于其認錯悔過態度良好,法官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決定對張某某罰款500元。張某某接受法院對其作出的司法懲罰結果,當即繳納了罰款。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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