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姜麗君)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因債權人法律意識淡薄,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有效催要債務,債務人當庭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2009年11月3日,李某(債務人)通過中間人范某向王某(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5個月還款,月息1.5分。借款期限屆滿后,李某未還款。直至2024年4月7日,王某向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130000元借款及利息。李某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當庭提出王某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王某為此舉證了中間人范某書寫的證人證言,范某稱李某刻意逃避,找不到人也不接電話,2010年至2023年期間王某每年都跟其聯系讓催告李某還款,期間從未中斷。王某還舉證了其在起訴后聯系李某溝通還款事宜的通話錄音,李某表示有什么事直接和律師溝通,上法院再說。
李某舉證了與中間人范某的通話錄音:李某問:“你給我聯系了不?”范某答:“我聯系不上你,我去哪里給你聯系啊”“這個是沒有辦法,得實事求是的說,找不著你,就是找不著你”。
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債務發生于2009年,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4月2日,在此期間內如出現了法定的中斷事由,則可以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且不受次數限制。王某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未以上述任何形式向李某提出履行請求,其雖然通過中間人范某催要借款,但范某并未將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實際通知到李某,故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綜上,王某在借款到期后,未依法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其提起本案超過了時效,泌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代廷偉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