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溝營人民法庭: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擦亮民生幸福底色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樊浩強)法官手里一件案件,百姓心中一片天。對當事人而言,每一起案件都是大事;對法院而言,每一個“小案”的處理都彰顯著司法理念和智慧。農民工作為建設者,為城市發展、鄉村建設付出無數的汗水與心血,農民工的權益應依法獲得保護,讓農民工在付出辛勞汗水的同時能夠及時獲得足額的勞動報酬,以提供農民工群體的獲得感、幸福感,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審理了一起因農村建房施工合同引起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在辦案法官多次調解下,仍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限令李某五日內支付原告王某等12位農民工資合計12000元。目前案件已經順利執行完畢,依法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贏得農民工的稱贊。
基本案情:
2022年,王某組織數十位農民工為李某家翻蓋房屋。在施工過程中,因李某變更施工方案,雙方發生糾紛,李某的兒子將王某打傷,王某住院治療數日,施工被迫停止。李某已支付部分勞務費20000元,數十位農民工多次找李某結算剩余價款,由于雙方未簽書面合同,未約定每平方米勞務費價格,雙方各執一詞,李某拒絕結算支付。雙方糾紛經當地有關部門調解未果,2023年8月,王某向西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勞務費17500元。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農民工表示愿意降低勞務費,李某仍拒不調解、拒不支付。由于建筑面積和價格無法確定,王某無奈申請司法鑒定,2023年10月,河南某工程咨詢公司出具鑒定意見:已建成施工勞務費合計35000元,李某仍拒不支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王某組織工人承建李某家房屋施工,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建房施工合同關系。雙方發生糾紛,房屋尚未完工,王某不再組織施工,合同未履行完畢。李某辯稱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納。結合鑒定意見、雙方的過錯程度、房屋未完工的事實、已支付款項數額、違約的情形等因素及法律規定,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勞務費,合理支持12000元。
法院寄語:
農民工是推動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工資是農民工的基本物質基礎,在農民工從事的建設工程領域,糾紛層出不窮,導致農民工維權困難,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公布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在政策法規方面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判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使政策真正落地,進一步為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農民工在外務工之際,應該通過各種途徑了解一些跟務工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千萬不可意氣用事,選擇堵路、跳樓等暴力、極端手段維權。這樣不僅維護不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帶來更大的麻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符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保險待遇等,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推諉,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不明白,沒錢打官司的時候,可以到當地維權中心、工會、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保障民生是司法工作的使命所在。西平縣人民法院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服務鄉村振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主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積極回應基層司法需求,打造司法服務保障民生靚麗名片,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人民群眾期盼是司法工作的持續動力,堅持問題導向,創新思路方法,聚焦工程建設領域,破解該領域導致欠薪的源頭性深層次問題,堅持宣傳、深入、引導三步走,逐步提高農民工維權意識,推廣典型經驗,構建維權聯動機制。積極開展普法宣傳,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讓農民工學法懂法,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始終秉持“群眾利益無小事,民生問題大過天”的理念,高度重視涉及民生重點案件,加大涉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審理力度,推動“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落實落地,把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問題作為司法審判的目標導向,努力把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理念落到實處,書寫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新篇章。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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