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與“小三”錢款,妻子能否追回?
通訊員 王嘉瑜
夫妻間只有相互信任和忠誠,家庭才能和諧、幸福。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盆堯法庭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向第三者轉款,妻子訴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還贈與款項,法院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秦某(女)與張某(男)于2014年登記結婚,婚姻關系一直存續至今;秦某(女)于2021年發現張某(男)與孫某(女)發展成不正當男女關系;秦某(女)又發現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張某(男)通過微信向孫某(女)多次轉款,共計108175.94元。秦某(女)將孫某(女)、丈夫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張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并判令孫某(女)返還所有贈與款項。
經審理核實,被告孫某接受張某實際贈與10萬余元,判令孫某應將上述款項返還給原告秦某。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協商一致。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孫某,其行為損害原告的合法財產權利,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和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被告明知第三人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同時接受第三人財物,有悖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
夫妻雙方負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婚外情行為,均是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的違反,傷害夫妻間的感情,有違社會道德,夫妻雙方應該珍惜彼此來之不易的緣分。作為婚姻的第三者,不僅會遭到社會道德和輿論的譴責,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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