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撞壞老板的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通訊員 樊浩強
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雇員從事雇傭活動致使雇主損害,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1日晚20時30分許,雇員李某駕駛雇主張某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345省道某路段時,與趙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雇主張某車輛損壞報廢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2023年1月,某鑒定評估公司出具價格評估意見書,認定雇主張某車輛車損的評估價格為100000元。趙某駕駛的貨車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2023年3月,趙某車輛所在保險公司賠付雇主張某車輛損失費30000元。雇主張某要求雇員李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員李某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雙方多次協商不成,2023年6月,雇主張某將雇員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某在駕駛貨車的過程中,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實行右側通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造成張某車輛損失,侵犯了張某的財產權益,張某作為該車的車主,有權要求李某賠償相應損失。遂依法判決李某于賠償張某車輛財產損失70000元。判決作出后,李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通常而言,雇員勞務行為是為雇主牟利,雇主對雇員負有監督和管理的義務,勞務的利益歸于雇主,風險也應歸于雇主,因勞務行為產生的侵權責任應有雇主承擔。但是,如果雇員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仍然免除其責任,則是對雇主利益的侵害,有違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當雇員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受損的是雇主也不例外。作為雇員安全文明駕駛,既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也是對雇主應盡的義務。李某作為專業駕駛員,在履行職務期間應當盡職盡責,嚴格按照交通法規謹慎駕駛,妥善保護車輛,保證行車和車輛安全。李某違反交通法規,不當駕駛導致車輛受損,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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