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高額打賞主播,能否主張退回?
通訊員 李杜娟
近年來,未成年人使用手機、平板等電子產品的頻率日益增加,未成年人在游戲直播中巨額打賞的相關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新蔡法院民二庭就審結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而引發糾紛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晴于2012年3月7日出生,2022年9月12日,原告父親發現原告使用其祖母的手機在被告北京某直播平臺上購買快幣以及迷你幣,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1日期間交易39次,總金額84523元。其中原告李某晴購買迷你幣所支付的款項付至第三人北京某科技公司收款賬戶。原告李某晴父親發現后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之后又與被告北京某直播平臺聯系要求返還全部充值款項,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原告李某晴父親不追認原告李某晴向被告購買快幣及迷你幣的行為,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北京某直播平臺向原告李某晴返還充值款,第三人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收款范圍內向原告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新蔡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原、被告及第三人協商確定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合計支付65500元,三方就此再無爭議。
法官提醒
李杜娟 新蔡縣人民法院民二庭五級法官助理
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的規定,八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打賞行為應當直接認定無效;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充值、打賞等付款行為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其行為效力取決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如果不同意或不追認,則該付款行為屬于無效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某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被告北京某直播平臺上購買快幣以及迷你幣,花費84523元,這一付款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原告李某晴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不同意、不認可原告李某晴的上述付款行為,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則原告李某晴與被告北京某直播平臺之間的付款行為屬于無效行為,被告北京某直播平臺應向原告李某晴退還充值款。
李某晴的打賞行為發生在8月至9月期間,恰逢暑假,李某晴作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制力差,很容易受到社會外界因素影響,使用手機獲取知識的同時,也面臨著不良信息接觸的潛在風險。家長作為孩子的第一位老師,應更新家庭教育觀念,與孩子們多溝通交流,引導孩子放下手機,做些有意義的活動。2022年5月,中央文明辦等四部門發布的《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明確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相關部門亦應加強監管,規范網絡行為,共同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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