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超過保證期限,個人征信受影響嗎?
通訊員 時旋旋
個人征信在當今以誠信為價值導向的社會生活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它被譽為公民的“經濟身份證”。銀行對公民的征信應當審慎核查、正確記錄、及時更新,否則可能引發訴訟,承擔敗訴風險。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保證合同有效,在保證期間內,被告農村銀行應向王某主張保證責任。王某的保證期間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被告農村銀行在此期間內未向王某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期限屆滿后,王某的保證責任免除。根據規定,該農村銀行不應對其信用征信作出不良信息記錄,王某請求確認其保證責任已免除,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農村銀行為王某消除其在個人征信系統中的不良信息記錄足以消除影響,故法院判定被告農村銀行刪除不良信息記錄,對王某精神撫慰金的訴請不再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第第三款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官提醒】
近年來,因金融機構怠于核查、更正債務人及擔保人信用記錄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漸增,給公民帶來影響和不便,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由于個人征信記載了個人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違約信息等,當公民與銀行發生借貸行為或擔保行為中產生逾期還款或者未按約定還款行為時,銀行將相關信息遞交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將上述行為寫入公民的個人信用記錄,該不良記錄在金融機構之間共享,影響公民進行金融借款和車貸、房貸等融資業務。在此提醒:金融機構應當切實肩負起責任,加強日常征信管理,優化社會信用環境,依法核查、依法追責,避免因失誤追責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作為公民,應當增強個人信用意識,注意防范信用風險,當自身利益受損時,合法合理地維護信用權益。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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