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縣人民法院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時旋旋)2023年8月15日,是首個全國生態日,汝南縣人民法院特發布生態宣傳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至12月,李某(已判決)、張某龍(已判決)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汝南縣常興鎮閆莊村的駐馬店永泰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的廠房內,合謀使用廢鉛蓄電池中的廢鉛板,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還原鉛生產,共非法處置廢鉛蓄電池1500噸左右,致使溢出的污染物滲漏到無防滲漏措施的土壤中,造成當地環境嚴重污染。期間被告人姚某明知李某無煉鉛手續,向李某提供廢鉛蓄電池約1178.9噸并介紹冉某社(已判決)到李某煉鉛廠工作。經信陽市師源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該煉鉛廠廠區土壤進行取樣檢測,土壤含鉛超標倍數分別為限值400mg/kg的492倍、594倍、153倍、87倍。
裁判結果
汝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在他人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鉛”是一種對人體及自然環境具有較大危害的重金屬,“煉鉛”需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且采取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是國家、地方專項行動的重點打擊內容。該案當事人環境風險防范意識淡薄,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收集危險廢物,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形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處置危險,造成環境污染,嚴重污染土壤及水源,給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人民法院堅持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對犯罪分子依法從重判處,為綠水青山提供司法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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