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嗎?
樊浩強
相愛容易相處難,并非所有的戀人都能走進婚姻的殿堂。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婚戀觀更為開放,非婚生子女的數量持續增長。出于各種原因,雙方未能締結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權利方面是否相同?撫養費又該如何處理呢?
近日,西平法院審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其女兒原告李小某撫養費450元,至李小某滿十八周歲止。
2012年,康某(女)與李某(男)戀愛后生育女兒李小某,由于多種原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雙方因感情不合分手,雙方在女兒的撫養及撫養費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康某(女)提起訴訟要求李某(男)支付女兒李小某的撫養費。西平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李小某由康某直接撫養,李某每年支付李小某撫養費1800元。
時光飛逝,歲月如梭,一晃十年過去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價水平的提高、消費支出與日俱增,原來的撫養費杯水車薪。2023年5月,李小某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為由,向西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增加撫養費至每月1000元。
西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確認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李某作為李小某的生父,應在能力范圍內盡量為李小某創造良好的成長和學習環境。考慮到物價的上漲和教育費用的增加,李小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增加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結合原定撫養費數額、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李小某上學的事實、李某的實際情況及法律規定的撫養費標準,每月按450元標準支付。
法官說法
父母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撫養孩子是為人父母的責任,任何一方都沒有理由推卸責任。隨著孩子的不斷成長,教育、生活等各種費用的開支逐漸增多,原先的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必要的時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撫養費數額的要求,但該要求必須合理。應結合子女居住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消費支出水平、子女的合理需求、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增加撫養費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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