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楊樹引發的糾紛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朱可萱)路旁的樹木本具有美化環境的價值,然而當它的枝條斷裂或本身傾倒卻有可能給過路的行人造成重大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當樹木傾倒致人損傷時,該由誰來承擔責任?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楊樹傾倒致人損害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2022年7月,陳某正在自家責任田里拔草,路邊的楊樹突然折斷將陳某右肩砸傷。陳某先后在西平合水骨傷醫院、縣人民醫院、洛陽正骨醫院、鄭州大學附屬醫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13558.2元。后陳某與樹木所有人魏某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無權非法予以傷害。陳某的受害系樹木折斷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審理查明,導致陳某受傷的樹木系魏某所有,魏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應對原告陳某的傷害后果承擔責任。
綜合以上,西平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等規定,依法判決被告魏某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24316.7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被告魏某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系道路楊樹折斷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依法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即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在此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危險防范意識,注意自身安全,遇到大風、暴雨等異常極端天氣時,應減少出行;出門時盡量避讓樹木、井蓋、廣告牌等危險物,以免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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