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法院發布兩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教您避開“消費陷阱”!
通訊員 李娟
近年來,遂平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守護人民群眾的“錢袋子”等消費安全。為大力提振消費信心,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遂平法院發布兩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引導商家誠信經營,共同營造良好有序的消費環境。
【案例一】
銷售假冒品牌白酒 自作聰明難逃法網
劉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底,被告人劉某在鄭州市注冊成立某酒業有限公司用于酒類經營。2021年1月底,劉某以該公司名義與趙某簽訂經銷合同,約定趙某以區域經銷商身份銷售由該公司代理的茅臺系列產品。同時該公司要按照合同約定向趙某配銷一定數量的飛天茅臺酒。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趙某按約定向劉某支付了貨款。劉某無法完成向趙某配送飛天茅臺酒的義務,便購買了幾十箱假冒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酒,分兩次銷售給趙某,銷售金額總計人民37萬余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貴州茅臺酒”注 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7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定,依法以被告人劉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通過以假亂真的方式,銷售假冒白酒,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一味追求自身經濟利益,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帶來了破壞,更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案的審理,一方面,維護了消費者對購買商品的真實情況知情權等合法權益,也對市場上一些“不法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提升了公眾知識產權的意識,提振了走好品牌之路的信心,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司法力量。
【案例二】
售賣假冒化妝品 判處刑罰沒商量
秦某等四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案發,被告人劉某從被告人王某等人處購買假冒“ DIOR ”“ CHANEL ”等注冊商標的化妝品,然后加價銷售給被告人秦某等人,被告人秦某還從他人處購買假冒“LANCOME”(“蘭蔻”)等注冊商標的化妝品,并加價將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化妝品出售給下家。經統計,被告人劉某向被告人秦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化妝品共計 110余萬元。被告人秦某向其下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化妝品共計160余萬元。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劉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化妝品共計80余萬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秦某、劉某、王某、張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被告人秦某、劉某、王某、張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定,依法以被告人秦某、劉某、王某、張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五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售假行為不僅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秩序,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案四名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明知購買、銷售的化妝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抱著僥幸心理,最終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本案的裁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運用刑事司法措施,加大對知名品牌保護力度,嚴歷打擊侵害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堅強決心,同時也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駕護航。作為經營者,要合規經營,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切莫為一時利益制假售假、知法犯法;作為廣大消費者在購物時應選擇正規渠道,仔細辨別商品真偽,如果發現自己買到假貨,要有證據意識,保留相關憑證并及時報案,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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