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了退了,一退就了?帶“病”離職難平安
摘要:黨紀國法對各類公職人員離崗后從業行為均有嚴格要求。要知道,人可以退休離職,但紀法不會缺席。還要緊盯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對離任公職人員從業情況進行跟蹤監管,排查離職退休人員突擊入股、違規返聘等違規違紀問題,截斷“離職腐敗”變現之路。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寧波分公司原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沈曙寰在察覺可能案發后,企圖“一辭了之”;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到齡退休前一個月辭職……在日前媒體曝光的典型案例中,“逃逸式辭職”再次引發關注。
現實中,總有一些問題干部妄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有的以為提前退休、辭職后無職無權,組織上就會網開一面,違紀違法的舊賬可以“一筆勾銷”;有的搞起“期權式腐敗”,在位不收退休收,在崗不收離崗收,辭職后到原業務管轄范圍內企業任職,撈好處收回報。如此種種,挖空心思在辭職、退休上“做文章”,妄圖以此逃避黨紀國法的制裁,著實打錯了算盤。
“離職”并非“離管”,反腐懲惡也不存在“既往不咎”一說。黨紀國法對各類公職人員離崗后從業行為均有嚴格要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一些地方紀檢監察機關開展離職公職人員違法亂紀問題專項整治,緊盯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對離任公職人員劃出“硬杠杠”,把好“出口關”。事實一再證明,退休、離職并非進入“保險箱”,任憑其腐敗潛藏多深多久、花樣如何翻新變異,終難逃紀法懲處。
若要平安,先莫伸手。黨員干部,無論是在任時還是離任后,對黨紀國法都要心存敬畏。要知道,人可以退休離職,但紀法不會缺席。嚴防問題干部“逃逸式辭職”、搞“離職腐敗”,須從多方面著力。要加強對離職公職人員的監督管理,做好離任審計,重點關注其任職期間相關問題和決策情況,不能讓問題干部“說走就走,想走就走”。同時,細化相關規定,劃定公職人員離職后的“從業紅線”,不能進入的行業、企業堅決不允許進入。還要緊盯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對離任公職人員從業情況進行跟蹤監管,排查離職退休人員突擊入股、違規返聘等違規違紀問題,截斷“離職腐敗”變現之路。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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