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戶墜落砸壞了車 誰來擔責?
通訊員 李一琳
樓上住戶窗戶玻璃墜落,劃損了樓下停放的汽車,該找誰來賠償?近日,正陽法院對這宗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做出判決,法院依法判決房主承擔賠償責任,即房主張某賠償原告艾某財產損失26000元,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無責任。
案情回顧:
艾某與張某均系正陽縣某小區業主,某公司系該小區物業公司。艾某已入住該小區,張某雖然辦理了房產證,但未裝修入住。2022年6月29日下午,艾某的小型轎車停放在某小區院內停車位時,因大風天氣,被告張某房屋窗戶脫落砸損原告所有的小型轎車,為維修車輛,原告艾某花費修車費26000元。后兩被告為責任主體產生分歧,為此,原告訴至正陽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張某房屋窗戶破損墜落砸損原告所有的汽車,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賠償損失26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某公司的責任問題,某公司系小區的物業公司,其物業服務事項主要包括對小區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本案中被告張某房屋窗戶不屬于小區共有部分,物業公司并無維護和管理義務,也無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小區內共有部分,屬業主共有,原告車輛停放在停車位時因被告張某房屋窗戶破損脫落砸損,與車位是否備案無關,原告無法預測到被告房屋窗戶破損墜落,因此,原告沒有該項安全注意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房主張某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6000元。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李亮 真陽法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高空拋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其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問題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需面對的挑戰。民事侵權責任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及無過錯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建筑物物件墜落損害責任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被侵權人只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系因建筑物墜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便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涉及不動產及其擱置物、懸掛物損害責任主體認定問題。不動產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墜落、脫落致他人損害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且采取過錯推定的方式,即不動產或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前述損害系不動產或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被侵權人仍可向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主張賠償,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物業公司對小區共有部分進行維修、維護、管理。本案中,被告張某房屋窗戶屬張某所有、管理、使用,張某系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系張某,據此判決張某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根據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厘清了高空墜物涉及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對于督促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強對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積極排除安全隱患具有警示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的有關條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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