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擬立新規,擅自投箱可處三萬以下罰款
摘要:快遞安全:不得倒賣快遞運單 在快遞安全方面,草案指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制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信息安全,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
1月7日,國家郵政局研究起草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此前,快遞企業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快遞送到快遞柜或快遞驛站,是快遞類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
快遞服務: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箱
在快遞服務方面,草案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內件品名,寄件人拒絕提供內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內件信息不實的,不得收寄;不得拋扔、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提供快件寄遞跟蹤查詢服務,不得隱瞞、虛構快遞寄遞過程信息,保證用戶知悉其使用快遞服務的真實情況,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末端包裹交付方面,草案再次強調,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與用戶另有約定外,快遞企業應按照承諾的時限將快件投遞到快遞運單載明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
草案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因用戶原因無法完成快件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處理,需要產生原快遞服務合同約定以外資費的,依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圖據新華社
對于上述拋扔、踩踏、損毀快件,未按照與用戶約定的收件地址投遞快件的,未經用戶同意以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均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要求,在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內停止查詢服務;規定的保管期限未屆滿擅自處置;牟取不當利益;非法扣留應當予以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等。
圖據新華社
市場秩序:不得超越許可的業務范圍
在市場秩序方面,針對部分快遞企業網點人員跨區攬件等違規行為,草案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范圍內依法經營快遞業務,不得超越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快遞業務委托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許可范圍委托經營。違者將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參與市場競爭方面,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快遞服務品牌所屬企業不得實施“附加不合理條件”、“濫用支配地位”等行為,妨礙使用其快遞服務品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與他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
(三)向他人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經營快遞業務宣傳,牟取不當利益;
(四)虛構快遞服務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動提供快遞服務;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權益保障:按照行業標準合理定薪
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方面,草案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快遞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動保護、職業培訓、職業發展、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例如,在薪酬方面,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快遞從業人員約定按照收寄、投遞快件的數量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按照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快遞從業人員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
快遞安全:不得倒賣快遞運單
在快遞安全方面,草案指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制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信息安全,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倒賣快遞運單。
依照草案,前款規定的情形涉及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予以處罰;對涉及違法責任的從業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田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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