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要來了
摘要: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對支付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同時對支付機構業務經營、關聯交易等實施全方位監管。根據《條例》,有“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等情形的,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月20日,央行網站顯示,為防范支付風險,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央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條例》鼓勵開放與競爭的原則,從機構準入退出、業務規則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市場化機制。同時,《條例》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范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防范支付領域金融風險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重要一環。2010年6月,央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奠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下稱“支付機構”)監管基礎。央行表示,近年來,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創新層出不窮,風險復雜多變,機構退出和處置面臨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快推動出臺《條例》,提升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進一步規范支付機構合規經營。
“作為部門規章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升級為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法律層級更高,威懾力更強,將更好地規范支付清算市場。”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說。
具體來看,《條例》堅持功能監管的理念。強調同樣的業務遵守相同的規則,避免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同時,堅持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相結合。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對支付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同時對支付機構業務經營、關聯交易等實施全方位監管。此外,堅持穿透式監管。加強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準入和變更的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豐富監管手段。其中明確,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范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根據《條例》,有“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等情形的,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董希淼表示,《條例》與反壟斷法有效銜接,賦予央行認定支付服務市場壟斷地位的權限,填補了之前法律法規空白。《條例》在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精神的具體體現,有助于加強支付服務市場反壟斷規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支付服務市場健康高質量發展。(記者 汪子旭)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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