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依法整治規范中心城區電動車秩序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有關問題解讀(之二)
摘要: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整治規范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秩序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在市中心城區銷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及未納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非標電動車,禁止銷售或在銷售車輛時隨車贈送影...
記者 代建新
問:依法整治規范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秩序專項行動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法整治規范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秩序專項行動主要采取以下五項措施:
一是加強生產源頭監管。對市中心城區生產(組裝)電動車的企業進行檢查,凡生產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和未納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電動車及各類配件的企業都要進行清理整頓,按照“升級一批、規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則,引導有條件的電動車生產企業通過轉型升級或與現有有生產資質的生產企業整合重組,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電動車。
二是嚴格銷售源頭管控。全面清理市中心城區非標電動車銷售網點。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整治規范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秩序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在市中心城區銷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及未納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非標電動車,禁止銷售或在銷售車輛時隨車贈送影響電動車行車安全的篷布等設施。違者,依法予以查處。
三是實行登記掛牌管理。由各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各辦事處(鄉鎮)具體組織,在小區、街道、單位、企業、村莊設立電動車登記掛牌服務點。服務點工作專班由居委會、村委會工作人員和所在地物業管理人員、單位工作人員、社區干部、村及村民組干部等組成。辦事處(鄉鎮)和轄區公安分局負責工作推進和質量把關。
對于電動(兩輪)自行車,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的,懸掛綠牌;對《通告》發布之日前購買的非標電動(兩輪)自行車,懸掛黃牌。
對于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懸掛防盜識別編碼。
懸掛黃牌的非標電動(兩輪)自行車,限定3年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禁止上路行駛。懸掛防盜識別編碼的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限定3年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禁止在市中心城區上路行駛。
《通告》發布之日后購買的非標電動車,不予登記上牌或不予進行懸掛防盜識別編碼,禁止上路行駛。
對電動(兩輪)自行車登記掛牌和對非標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懸掛防盜識別編碼,免費予以辦理。
四是開展聯合執法整治。集中整治階段,以區政府(管委會)為單位,組織由公安、交通、市場監管、城管、殘聯等部門抽調人員參與的聯合執法隊開展聯合執法,對電動車非法營運、銷售非標電動車、占用機動車道、亂停亂放、違法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加篷改裝改型的電動車,原則上由車主自行拆除加裝設施。集中整治階段仍然沒有自行拆除的,小區、單位、企業、村莊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把出入通道關,做到未恢復出廠設置的電動車不得進出小區、單位、企業、村莊,確保整治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五是優化道路交通組織。全面排查和優化市區道路人行、非機動車交通信號燈及交通標志標線。通過完善交通設施、科學分配路權、因地制宜拓寬非機動車道、合理施劃非機動車標志標線、合理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機非隔離護欄、優化交通組織、規范路口秩序,保障電動車便捷、順暢、安全通行。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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