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輿交警曝光一批近期酒醉駕案例
摘要:2020年5月22日21時45分許,馮某兵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平輿縣城車輿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車輿大道中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駐馬店網訊(記者 田瑞德 通訊員 張文明)端午節期間,廣大市民群眾聚餐活動增多,酒醉駕等交通違法行為勢頭多發,為全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為群眾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出行環境,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平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結合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際,深入開展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嚴查酒醉駕。現曝光一批近期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案例,請廣大群眾引以為戒。
2020年6月19日14時24分許,馬某谷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平輿縣萬雙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萬雙路3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1083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馬某谷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03.95mg/100ml。
2020年6月14日13時43分許,李某駕駛無號牌小型輪式拖拉機,沿平輿縣廟高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廟高路6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1032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李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2.36mg/100ml。
2020年6月10日14時29分許, 杜某義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京廣1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06國道862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100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杜某義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8.21mg/100ml。
2020年6月9日22時15分許,李某山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吳皇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425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100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李某山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0.11mg/100ml。
2020年06月09日22時00分許, 楊某紅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吳黃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213省道423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1003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楊某紅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22.85mg/100ml。
2020年6月4日21時50分許,劉某波駕駛豫QC53**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郭射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郭射路2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971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劉某波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62.54mg/100ml。
2020年05月27日22時29分許,田某明駕駛豫Q15Y**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廟灣鎮黑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黑廟路4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廟灣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移交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92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田某明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59.03mg/100ml。
2020年05月27日13時38分許, 郭某軍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張車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張車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930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郭某軍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5.06mg/100ml。
2020年5月27日12時49分許,李某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沿平輿縣楊雙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楊雙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929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李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2.76mg/100ml。
2020年5月23日16時29分許,高某華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平輿縣廟高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廟高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高楊店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移交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893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高某華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31.75mg/100ml。
2020年5月22日21時45分許,馮某兵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平輿縣城車輿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車輿大道中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89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馮某兵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14.63mg/100ml。
法律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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